关于国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产品开展衍生品投资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1-08 14: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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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国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产品开展衍生品投资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要求,银行、期货、保险、证券等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请问:国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对于所管理的不含有自营资金的基金产品,投资策略需要涉及到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是否无须适用8号文以及17号文的规定,可以按照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文件和基金产品的投资合同,合法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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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5-01-08 14:25:05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经研究,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现就问题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答复如下,供您结合实际合理判定、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一、8号文要求,银行、期货、保险、证券等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持牌类金融机构是否适用8号文,按如下原则把握: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自营的货币类、商品类衍生业务,要遵循8号文,开展代客资产管理、期货经纪、风险管理服务试点等业务,以及除货币和商品类的其他衍生业务,不适用。 三、8号文监管范围主要为中央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同级国资委关于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