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03 09: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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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 ||
内容: | 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请问在2016年8月2日前已经按照地方国资委有关规定规范实施员工持股的国有控股企业,此后如果并未被纳入前述133号文中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是否仍需要适用《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并进行规范整改。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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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19-09-03 09:47:53 |
回复: | 您好: 文件最后一段中明确表述:“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继续规范实施。”2016年8月2日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国有控股企业,未被纳入试点的,如果实施规则和操作过程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实施,不必进行整改。 |
【责任编辑:陈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