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功能定位的中央企业有哪些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2019-01-23 08: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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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不同功能定位的中央企业有哪些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监管措施? | ||
内容: | 不同功能定位的中央企业有哪些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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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19-01-23 08:36:41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提出按照功能定位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 一是对不同功能定位中央企业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方式。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 二是与国企国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对接。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提出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三是对不同功能定位中央企业实行差异化的决定机制。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可以根据功能定位,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匹配的大原则下,选取差异化的经济效益指标与工资增长挂钩,尤其是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公益类中央企业,可以探索结构化管理方式,允许企业在工资总额中自主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工资总额,与企业所承担特殊任务和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挂钩,促进中央企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更好发挥各类中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作用,更好地契合了当前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方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