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2号令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1-03 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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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32号令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请问:如果同一国家出资企业的各级控股企业之间因股权转让造成转让标的公司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但仍为同一国家出资企业控股),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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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5-01-03 09:11:17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进行产权转让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